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石油东北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2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6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企业搬迁的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生产兽药和医药中间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