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08)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扩大了导则适用范围;
——完善了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振动源强确定方法;
——调整了噪声、振动和室内二次结构噪声的评价范围;
——规范了噪声、振动评价量;
——增加了列车通过时段内声环境保护目标处噪声影响控制和分析;
——改进了噪声、振动和室内二次结构噪声环境影响预测模型参数的确定方法;
——规范了文物振动影响评价对象;
——删除了列车运行产生的无线电干扰电磁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规范了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要求;
——删除了公众参与内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08)废止。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10 月 0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03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含地铁、轻轨、跨座式单轨交通、现代有轨电车交通、中低速磁浮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市域快速轨道交通、悬挂式单轨交通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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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53-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城市轨道交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