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 态环境质量,促进石灰、电石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石灰、电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 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 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钢铁工业、铝工业等行业企业内的石灰生产工序大气污染物 排放执行本标准要求,不再执行其行业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经 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实施日期:2023-1-1
相关文件:
GB 41618-2022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