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质量,促进矿物棉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矿物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 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 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实施日期:2023-1-1
相关文件:
GB 41617-2022 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