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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执行超低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相应管理要求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实施日期:2022.7.20 相关文件: T_CCAS 022-2022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