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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十四五”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

浏览:977发表时间:2022-04-29 09:16

  我省流域面积2003000km2的中小河流数量多、岸线长、治理程度较低,是防洪工程体系的突出短板。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幸福河”的重要指示要求,在“十四五”期间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进一步筑牢河道防洪屏障,提高河道行洪能力,促进河流生态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现状

  (一)河流情况。我省中小河流分属海河、滦河、辽河、内陆河四个流域,主要分布在漳河、子牙河、大清河、永定河、潮白河、蓟运河和滦河的上游支流以及黑龙港流域的平原区排涝河流等。根据河北省第一次水利普查成果(2013年),200~3000km2中小河流共有264条,总长度15796km,其中省内长度13668km。按四个流域划分,海河流域177条,长8978km;滦河流域59条,长3631km;辽河流域10条,长292km;内陆河流域18条,长867km。

  (二)初步成效。为贯彻2008年、200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我省2009年2月编制印发《河北省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随之开展中小河流治理工作。十余年来,通过对重点河段实施河道清淤、扩挖断面,新建堤防、加固堤岸等措施,提高了行洪排涝能力,稳固了河岸和河势,疏通了淤积卡点,完成了147条河、3682公里的重点河段治理任务,使治理河段周边主要乡镇、重要村庄防洪标准达到10年~20年一遇,一般村庄、连片农田等防洪标准达到5~10年一遇,为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基本防洪保障,发挥了显著的防灾减灾作用。

  
河北省中小河流治理情况统计表

一级流域

二级水系

水利普查情况

2009年以来治理情况

河流条数

长度(km)

河流条数

长度(km)



海河流域

大清河

48

2595

21

483

子牙河

36

1950

27

809


黑龙港

27

1654

24

1132


北三河

36

1504

21

321


永定河

27

1141

9

158


漳卫河

3

34

2

12


滦河流域

滦河

59

3631

35

691

内陆河流域


18

867

4

51

辽河流域


10

292

4

25

合计

264

13668

147

3682

  (三)存在问题。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交通干线密布,城镇发展加速,保护对象骤增,且由城市向农村的延展趋势明显,只注重解决重点城镇、重点河段的防洪问题已不能满足广大群众对建设“幸福河”的迫切需要。二是近些年来,汛期极端天气事件增多,一旦发生突发性暴雨,中小河流极易产生洪水造成洪涝灾害,据统计,近年中小河流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已成为洪涝灾害损失的主体。三是2018年以来,我省围绕华北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河湖地下水回补工作,对主要河流实施了生态补水,取得了明显效果。在水资源匮乏的华北地区,要把中小河流打造成“幸福河”,通过利用上游水库、南水北调和引黄工程进行调水补水是其中关键一环,而对河道进行先期治理是生态补水的重要基础保障。以上问题不仅影响河流沿岸防洪安全,也影响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十分必要。

  二、目标任务

  (一)治理思路。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结合我省河流现状和工程情况,明确我省“十四五”期间中小河流全面推行“整河规划、综合治理、分县推进”的系统治理思路,即:统筹兼顾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因地制宜确定河流防御灾害的保护目标和范围,以防洪减灾作为治理首要任务,着力提高中小河流防洪能力,有效保障沿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将中小河流打造成“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二)主要任务。水利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确定我省“十四五”期间中小河流治理河长为1000km。省水利厅在组织各市县对“十四五”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摸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条河流在流域防洪体系中的重要程度、已治理程度、前期工作开展情况、所在行政区以往治理项目完成情况等因素,确定了我省“十四五”中小河流治理总长度1037km,总投资约37亿元,共涉及47条河流67个治理项目,并向水利部进行了报备(详见附件)。具体采取竞争立项方式,以每年200km以上的进度逐步推进。

  (三)效益目标。通过“十四五”期间的治理,26条河道形成系统完整的防洪能力和防洪标准,主要乡镇、重要村庄、规模农田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防洪安全得到基本保障;21条河道部分河段的防洪能力得到提升。同时,结合水生态文明建设、新农村建设、海绵城市建设等需要,树立样本项目,推广先进经验,改善水环境,逐步恢复水生态。

  三、重点工作

  按照水利部规定,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立项,需要编制整条河流治理规划,待市(县)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依此结合实际需要分段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后即可申请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一)科学编制治理规划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分析上下游的整体性、干支流的系统性和左右岸的协同性,按照确有需要且能实施的原则,科学确定河流的保护目标、治理标准、工程措施,结合地方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兼顾防洪与生态,按照水利厅印发的《河北省“十四五”中小河流治理规划技术指南》,逐河编制整体治理规划,并区分轻重缓急,提出近期治理计划,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中小河流治理一张蓝图绘到底。为保证上下游、左右岸治理的协调统一,省市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确保一条河道由同一设计单位进行规划编制。

  (二)严格规划报批程序

  2020年3月份颁布的《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此规定做好河道治理规划编制、审批及向水利厅报备工作。应于争取项目立项年度上一年的6月底前完成。

  (三)确保初步设计质量

  初步设计质量关乎项目落地、如期完建发挥作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河流治理初步设计的组织编制,优选设计单位,保证设计深度和成果质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行政审批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水利行业规范把好审批技术关,确保治理内容、标准、概算满足建设质量要求,杜绝审批去专业化、去定额化;对于个别市不能争取水利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的,应关口前移,与项目法人一起提前组织水利专家咨询,既查漏补缺,又全面了解,为判别批复的合理性、争取概算投资基本合理奠定基础。在水利部已经确定我省治理任务与资金规模的前提下,坚持必须、必要与可行相结合,严格控制建设内容和单公里造价。

  勘测单位应深入现场开展地形地貌和水域岸线地质勘察,详细掌握穿跨(临)河建筑物及设施占用河道情况、河滩及护堤地农田(林地)的位置和分布情况;搜集分析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已有基础资料,对水流特征、水生态环境、文化元素和沿线社会需求等进行现场调查;设计单位应按照系统治理要求,依照整河流治理规划目标,充分考虑区域特性、流域特点、多年平均降雨量、生态环境保护、人口经济状况、历史文化等因素,全面厘清中小河流的水旱灾害防御需求,因地制宜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报告中应融入现代化治理技术,创新设计,示范引领,合理提出信息化建设、监测设施等标准和要求,尽量避免裁弯取直、渠化硬化、围河占滩等治理方式,积极选用先进适用的治理技术和当地生态治理材料,充分论证对比,择优确定设计方案。该项工作应于争取项目立项年度上一年的9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投资计划管理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举措,进一步加强对中小河流治理资金的管理,及时分解下达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杜绝申报、使用、管理中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违法行为。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方式,项目须在前一年度8月底提前开工建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的法规标准实施,自觉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稽查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积极争取各行业相关资金,协调政府拓宽资金来源,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开展中小河流治理。鼓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创新管理方式,积极建立政府和社会主体的联动机制,集中组建流域或区域投资管理机构,综合开展中小河流治理、管护和资源利用,做到治理管护和投资收益“一盘棋”,实现共治共管共享,保障中小河流高质量长效发展。

  (五)严格项目法人管理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规范组建项目法人,保障项目法人履职能力,压实项目法人责任,推动建设管理规范化、专业化;鼓励各地组建常设专职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集中承担辖区内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任务。组建常设专职机构时,可优先考虑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未组建常设机构的,可优先利用现有独立法人单位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质量检测和材料、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参建单位的合同管理,强化对项目参建单位“水利工程建设监管平台”上线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参建单位行为。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内至少要组织专家对在建项目实施2次全覆盖监督检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稽察、抽查、飞检、考核等方式,对项目参建各方履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对项目法人、市场主体的考核或评价机制,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六)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把项目的质量安全作为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项目法人全面履行中小河流治理的首要责任,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负责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完善质量安全保证和管理体系,认真履行质量安全责任与义务,实现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程参建各方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勘测设计单位全面履行勘测设计和现场服务的主体责任,按期保质保量的提供勘测设计文件,及时开展设计交底等现场服务;监理单位全面履行治理项目建设监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控制等进行严格把关;施工单位全面履行治理的实施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确保建设质量与安全。

  (七)保障工程建设进度

  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要加快征占迁、招投标等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压缩各阶段工作周期,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4个月内开工建设,年内投资计划完成率达到80%以上,次年汛前全部完建,工程发挥作用;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选派监理人员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实现对工程的有效控制;施工单位按照合同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求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施工力量和设备,细化优化施工方案,倒排工期、节点控制,压茬推进,保证项目如期完成。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争取政府支持,加大部门协调力度,及早解决征占迁等重大制约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动态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督导或协助项目法人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节点问题,推动工程按计划推进。“十四五”中小河流项目要坚决杜绝建设工期拖延或“半拉子”工程存在,对未能如期在次年汛前完工的市,下年度原则上不再安排新项目。

  (八)做好安全度汛工作

  项目法人是在建工程安全度汛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提早部署、超前准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建立健全安全度汛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结合工程实际,组织制定、完善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及时印发相关单位及人员,并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充实防汛抢险队伍,备足备齐防汛器材、设备等物资,完善安全监测、视频监控、水文预报、预警通信等设施,积极应用现代化防洪抢险技术装备,定期组织应急培训演练,着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组织对易发生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要求安排施工,进一步规范施工作业管理,防止“三违”行为发生,全面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对施工围堰薄弱段、堤防缺口等及时采取工程加固措施,保证遇标准内洪水度汛安全。强化汛期值班值守和巡查检查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通信联络和信息渠道畅通。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监督指导作用,确保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扎实到位。

  (九)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单位应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合同完工验收,并立即着手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向市级水行政提出验收申请,市级水行政应于工程完工次年汛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向水利厅报备。“十四五”期间所有治理项目,于2027年汛前全部完成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

  项目所在地本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早谋划、积极沟通提前解决工程占地征迁、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和项目法人组建等开工建设前置条件。工程占地征迁工作,应在施工单位进场前完成;地方配套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适时落实到位;工程规划、设计及实施过程中,及时协调涉及的规划、国土等部门和乡、村等关系的协调。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部门协调、争取政府支持,做好征地拆迁、配套资金筹措、工程建设其他外部条件落实等工作,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条件;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深入建设一线,强化现场技术指导和过程服务,采取以查代培、以验代培形式,逐步提高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能力,并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对工程项目实现多频次、全覆盖检查。

  (二)强化项目监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实行“查、认、罚、改”一条龙管理,采取稽察、飞检、考核等方式,加大对项目全过程、多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针对普遍性、个性问题,采取调度、约谈、督办、通报等方式,确保质量安全,实现年度目标。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内要在建设关键期组织专家对在建项目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及参建各方履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下一级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建立对项目法人、市场主体的评价机制,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全部进入“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管平台”管理,通过集成物联网设备,结合工程管理数据库实现工程可视化、数字化、精细化和质量、安全、投资及资料的数字管理。项目法人要督促参建各方在招标工作完成后必须及时登陆“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管平台”,完成账户注册,并及时动态跟进建设过程资料填报,强化参建单位履约监管。施工现场实行实名制“扫脸”考勤,规范参建各方关键人员的履职行为,提高水利工程实体质量。同时,每月5日前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管理系统中填报上一个月治理项目市场主体信息,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三)创新建管方式

  为全面加快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度,扭转长期以来“钱等项目”的被动局面,积极探索先建后补建管模式。为调动项目业主建设积极性,项目立项对先开工建设项目实行政策倾斜。鼓励项目法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政府先行争取配套资金,在上级资金计划未下达的情况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财政审批、招标投标,并实现开工建设,省级以上资金下达后再给予补助。

  积极探索设计施工总承包(EPC)、“代建制”等建管模式,压缩项目开工前的工作环节,有效增加项目管理的技术力量,使项目管理实现专业化、规范化,有力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建设进度。

  (四)加强市场监管

  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投标过程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转包和非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保障质量管理体系的落实。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把市场主体质量行为作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质量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加大对质量失信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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