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效果评价的总则、评价要求、评价方法、评价报告。本文件适用于采用回收(吸附、吸收、冷凝、膜分离等)、销毁(催化燃烧、热力燃烧、生物降解、等离子体破坏、光催化氧化等)及其组合技术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业企业末端治理效果评价,其他类似技术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适用于企业的自我评价、也可用于第二方或第三方的评价,同时也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效果评价工作。
有关文件: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效果综合评价指南T_ACEF 035-202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