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2.1~2.3-93;HJ/T 2.4-1995;HJ/T 19-1997)及《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2004)为基础,结合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的特点,详细、具体地规定了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内容。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分公司、吉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研究所、东北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年4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境内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性原则、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陆地石油天然气田勘探、开发、地面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集输、储运、道路以及油气处理加工过程的建设项目。包括自油气井经各类站场,最终至处理厂的集输管线和油区道路。如果集输管网规模大、线路长,其环评工作技术内容还应符合管道运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要求。如果油区路网规模大、线路长,其环评工作技术内容还应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的相关技术要求。
相关文件:
HJ_T 349-200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