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指导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任务、重点内容、工作程序、主要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是对《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131—2003)的第一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调整、完善了导则结构、技术要求等,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130—2019)相衔接;
——增加规划与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的符合性分析,强化产业园区环境准入、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相关内容,与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衔接;
——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要求,增加主要污染物减排和节能降碳潜力分析、资源节约与碳减排等相关内容,落实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减污降碳协同共治要求;
——增加了产业园区环境风险现状调查、预测与评价、防范对策等相关内容,突出了产业园区环境安全保障要求;
——调整、完善了产业园区基础设施调查、环境可行性论证及优化调整建议等相关内容,明确了产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的基本要求;
——删减了附录A环境影响识别和附录B环境容量估算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131—2003)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南开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年9月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任务、重点内容、工作程序、主要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其他类型园区可参照执行。
相关文件:
HJ 131-202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