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保护环境,规范和指导农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附录A、附录D和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和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伊尔姆环境资源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上海化工研究院、沈阳化工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0年9月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原药、制剂和中间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所有农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农药类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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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82-20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农药建设项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