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HJ/T 2.1~2.3-1993、HJ/T 2.4-1995、HJ/T 19-199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为基础,结合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特点,对该导则进行了补充和具体化,规定了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都是本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附录E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中国石化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中国石化洛阳石化工程公司,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本标准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和方法。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系指以石油和石油气(包括天然气和炼厂气)为原料,从事炼油、化工、化纤和化肥生产以及相关的储存、运输、科研等建设项目。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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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_T 89-200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