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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二)

浏览:552发表时间:2022-06-06 10:09

    第三十六条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和无废城市建设,提高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

  第三十七条 白洋淀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淀保洁责任制和河淀保洁常态化巡查制度,及时清除河淀内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有害水生动植物。相关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做好河淀清洁工作,及时发现、劝阻和向有关部门报告向河淀倾倒废弃物等损害河淀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白洋淀流域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建设、运行、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九条 白洋淀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重点防控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加强对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加工企业的生态环境监管,推动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对重点防控区域内的涉重金属污染企业,依法依规取缔、关停或者有序退出。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条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建立土壤污染协同防治机制,严守土壤环境安全底线。

  对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优先保护制度,严格实施风险管控措施,提升安全利用水平。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矿渣等。

  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对建设用地依法开展调查评估。未按照规定开展调查评估和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壤污染治理,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评估和检查验收机制。

  第四十一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科学核定和控制白洋淀船舶数量,划定船舶禁行、限行区域。除特种作业船舶外,禁止新增燃油动力船舶,通过采取回收补偿等措施,加快淘汰、替换或者改造现有燃油动力船舶。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依法回收,禁止排入白洋淀以及周边水体。

  第四十二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合理布局白洋淀旅游景区、景点,加强安防监控、消防、应急救援等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淀内建设旅游设施。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集中收集处理污水和垃圾,禁止随意排放污水、弃置和堆放垃圾;加强对游客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禁止随意丢弃垃圾等可能造成污染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加强京津冀以及周边地区重点污染物协同控制,统筹大气、水、土壤污染协同治理,改善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第四十四条 白洋淀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排查与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重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淀区、入淀河流的生态环境安全防范。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防洪与排涝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防洪专项规划等要求,坚持流域防洪体系建设与雄安新区发展布局相结合,统筹水资源利用与防灾减灾、防洪排涝工程与生态治理和城市建设。依托大清河流域防洪体系,按照上蓄、中疏、下排、适滞的方针,发挥白洋淀上游山区水库的拦蓄作用,疏通入淀河流以及白洋淀行洪通道,加大下游河道的泄洪能力,加强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提升流域防洪能力。

  第四十六条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同蓄水、补水、抗旱和改善生态环境统筹兼顾,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防洪工程建设,增强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等调蓄洪水的功能,确保达到规划要求。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防洪排涝工程实行属地分级管理,并负责相关防洪排涝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七条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涉河项目审批。建设涉河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穿、跨、临河湖以及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监测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在白洋淀流域蓄滞洪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防洪和河道工程等依法取得采砂许可进行采砂的,应当采治结合,兼顾防洪排涝和重要基础设施等安全,及时进行清淤疏浚,确保行洪畅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第四十八条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要求,加快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合理安排河道整治和围堤、隔堤、进退洪设施等防洪蓄洪工程建设;根据蓄滞洪区的洪水特点、风险程度和人口财产分布状况,科学安排安全区、撤退路、防洪楼、高村基、围村埝、避水台等应急避险设施建设。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省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依法启用蓄滞洪区。白洋淀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前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以及重要设施的保护工作,并加强蓄滞洪区围堤、进退洪设施、应急避险设施等的安全巡查工作,发现险情及时处置。

  第五十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内涝灾害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落实雄安新区防洪专项规划要求,坚持截疏蓄排结合,统筹推进生态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系统化排涝体系建设。加强城市建成区外围蓄滞洪区的建设与保护,做好城市建成区与外围区域水系衔接,完善排涝调蓄、雨水管渠、排涝闸站等设施,加强排水防涝设施检测、养护和管理,保证排水防涝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第五十一条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海绵城市、韧性城市等建设要求纳入相关规划建设管理,构建水源保障、流域以及城市防洪等安全和应急防灾体系,增强水源、防洪排涝等安全隐患防控能力。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建设中,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防洪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提高城市吸纳、调蓄雨水和防灾减灾的能力。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强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内涝防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进行清理整治,防止水域污染、水土流失、河道淤积,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通畅。在白洋淀流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

  (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物资;

  (四)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砂、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围湖、围淀造地,擅自围垦河道或者围堰筑坝;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白洋淀流域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雄安新区防洪工作按照国家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执行,服从统一调度指挥。汛期运用流域内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应当服从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推进与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水文情报信息共享、洪水应急监测协同联动等机制,纳入海河流域防洪体系建设内容,统筹上下游防治洪水安排,共同保障雄安新区及其下游地区防洪排涝安全。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水行政、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白洋淀流域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完善洪水监测、预报、调度、抢险、救灾等工作机制,加强防洪排涝信息监测和采集,提高防洪排涝安全保障水平。

  第五十五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排涝总体安排。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调蓄、合理利用洪水雨水资源,优化水环境。

  第五十六条 在跨行政区域的河道边界上下游规定的范围内和左右岸进行引水、蓄水、排水等工程建设的,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和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河道水流的自然径流现状。


 第五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五十七条 白洋淀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科学确定保护和治理、自然和人工、生物和工程等措施,加快恢复白洋淀流域生态功能,优化区域生态安全格局,提升全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和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科学调配,建立白洋淀及其上游生态补水多元保障长效机制,加强引水、调水和蓄水工程建设,统筹引黄入冀补淀、上游水库、非常规水资源以及其他外调水源,逐步恢复入淀生态水量,保持白洋淀科学合理生态水位和水域面积。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入淀河流河道整治,采取河渠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污染源管控等有效措施,加强输水水质保护,保障生态补水水质不低于白洋淀淀区水质。

  第五十九条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分区分类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制定计划和采取措施,有序置换水源和逐步关闭。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推进地热资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不得造成热储层水质恶化。

  第六十条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综合整治入淀输水河渠,构建循环通畅、功能完善的水网。

  实施水体清淤疏浚应当坚持精准清淤、生态清淤和安全固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环境,并不得破坏地下水含水层和隔水层。

  第六十一条 白洋淀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强化水源保障,完善供水网络,建设集约高效的供水系统,推进农业、工业、居民生活等领域节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白洋淀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节约用水:

  (一)严格执行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

  (二)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和特种用水价格制度;

  (三)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审批以及相关产业政策;

  (四)减少流域内高耗水农作物种植,推广节水灌溉技术;

  (五)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提升再生水水质,提高再生水利用效率;

  (六)全面普及节水器具、设备;

  (七)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推广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逐步更换为节水型设施、设备和器具。

  第六十二条 白洋淀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林长制,依托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建设、太行山绿化等重点工程,开展规模化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发挥太行山生态安全屏障作用,有效提升生态涵养和防护功能。

  加强白洋淀上游水库库区绿化、重点湿地森林建设,推进太行山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强水源地保护,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提高流域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第六十三条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在主要河流、交通干线两侧、淀区周边等加强绿化带、近自然林地和生态廊道建设,增强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水土流失、防风固沙等功能。

  第六十四条 白洋淀上游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禁止和限制矿山开发的规定,科学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修复。

  矿山企业应当对矿山治理恢复承担主体责任,依法治理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的矿山迹地依法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治理恢复。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依法进行科学、市场化治理恢复。

  第六十五条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湿地分级管理和保护名录制度,实施退耕还湿还淀和湿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工程,保护和恢复流域湿地面积和生态功能,构建以白洋淀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对白洋淀湿地生态系统实行生态功能分区管控和保护。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和修复生态功能退化、碎片化淀泊,对植被破坏、水体污染严重的,应当实行限期达标治理和修复。

  白洋淀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入淀河流沿岸绿化带、生态型河岸带建设,在重点排水口下游、河流入淀口等区域,开展综合整治,以自然恢复结合人工种植,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缓冲带、人工湿地等工程,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

  第六十六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白洋淀底泥污染实施监测,加强底泥污染治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科学确定清淤范围、清淤方式及时序,实施分类分区分期生态清淤或者治理修复,改善底泥质量,恢复水体自净能力,提高水环境质量。

  第六十七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白洋淀苇田荷塘及其水生植被的管理,对芦苇蒲草科学利用、平衡收割,提高淀泊自净能力,防止污染。

  第六十八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白洋淀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逐步恢复白洋淀退化区域的原生水生植被,促进土著水生动物种类和种群增加,恢复和保护鸟类栖息地,提高生物多样性。

  第六十九条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建立常态化监测外来入侵物种、生态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防范外来物种入侵。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上述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十条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白洋淀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生态服务功能,组织对淀中村和淀边村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依法有序做好征迁工作。

  加强对有历史文化价值和水乡特色村庄的保护和管理,建设生态隔离带,提升生态服务功能;保护相关的历史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芦苇台田、荷塘生境和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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