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4-15
实施日期:2023-04-15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互联互通接口实现方式,促进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的共享和应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互联互通总体框架、数据要求、接口调用流程以及开发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D、附录 F、附录 H、附录 J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C、附录 E、附录 G、附录 I、附录 K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3 年 4 月 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3 年 4 月 15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互联互通的总体框架、数据要求、接口调用流程以及开发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之间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互联互通的应用程序接口设计、功能研发以及运行管理。
县、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执行。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