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HJ/T55-2000
发布日期:2000-12-07
实施日期:2001-03-01
为了配合GB 16297一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的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同GB 16297-1996 的附录C 相衔接,从大气污染物的迁移扩散规律出发,结合无组织排放的各种具体情况,对气象条件的简易测定、气象条件适宜程度的判定、监测l 时段选择和监控点设置方法等作出进一步规定和指导。
1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监视I 部门为实施GB 16297-1996 附录C ,对大气污染物元组织排放进行的监测,亦适用于各污染源单位为实行自我管理而进行的同类监测。
2 本标准为技术指导性文件,环境监测部门应按照GB 16297-1996 附录C 的规定和原则要求.参照具体情况和需要,执行标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3 工业炉窑、炼焦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设置,仍按其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GB 16171-1996, GB 4915-1996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有关问题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相关文件:
关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点位布设问题的回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