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配合GB 16297一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的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同GB 16297-1996 的附录C 相衔接,从大气污染物的迁移扩散规律出发,结合无组织排放的各种具体情况,对气象条件的简易测定、气象条件适宜程度的判定、监测l 时段选择和监控点设置方法等作出进一步规定和指导。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监测站对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固定污染源实行监督监视l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监测,亦适用于固定污染源为进行自我管理而进行的监测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气象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监视I 部门为实施GB 16297-1996 附录C ,对大气污染物元组织排放进行的监测,亦适用于各污染源单位为实行自我管理而进行的同类监测。
2 本标准为技术指导性文件,环境监测部门应按照GB 16297-1996 附录C 的规定和原则要求.参照具体情况和需要,执行标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3 工业炉窑、炼焦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设置,仍按其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GB 16171-1996, GB 4915-1996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有关问题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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