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4年,此次为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标准名称由《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修改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2.适用范围参照标准名称作相应修改;
3.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其他标准相关内容;
4.删除了“场地”和“潜在污染场地”的术语和定义;
5.删除了第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启动条件并修改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工作内容与程序图;
6.完善了制定样品分析方案中关于检测项目等要求。
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系列环境保护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 25.5);
《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12月5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