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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 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194发表时间:2024-03-05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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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天津市各区生态环境局,河北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拓宽京津冀危险废物利用渠道,促进危险废物多元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实际,京津冀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制定了《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另将《河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申请表》(见附件4、附件5)一并公开,供河北省内申请“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单位填报使用。

 

 

 

 

 

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为推进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走深走实,推动京津冀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建设提升,拓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途径,提升区域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以及京津冀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京津冀区域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持续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二、管理要求

(一)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要求,尚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或者在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在京津冀区域内,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二)豁免条件

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位于京津冀区域内,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被列为环境信用较差(C级)及以下等级企业,近3年内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均为达标,投产不足3年的,实际投产年度评估结果均为达标,符合所在地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实施联网。

2.产废单位拟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来源稳定,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能够被利用单位作为替代原料使用,与利用单位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等相适应,且有完整的污染防治技术。

3.利用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及相关省(市)明确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工艺,不得为专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所利用的危险废物应作为替代原料直接利用,应具备与所利用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工艺,使用危险废物被替代原料使用量,原则上应具备一定利用规模。

4.利用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有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利用量与未被替代原料使用量之和不得超过原环评载明的原料使用量;所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所含有的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产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利用过程不影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5.利用单位在进行资源化利用前,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安全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三、管理程序

(一)首次申请

1.利用单位会同产废单位提交《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1)、《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申请表(首次或重新)》(见附件2)、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企业自行组织至少3名相关领域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专家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2.实施跨省“点对点”定向利用的,河北省利用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京津地区利用单位向所在地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报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评估,并商产废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其豁免管理的决定。首次申请豁免管理有效期为1年。

(二)变更申请

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向作出其豁免管理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申请表(变更或延续)》(附件3)和变更事项相关说明材料。

(三)延续申请

到期后继续开展豁免利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作出其豁免管理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申请表(变更或延续)》(附件3)和利用豁免期间的危险废物利用豁免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废物接收、贮存、利用情况,次生危险废物产生及转移情况,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及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情况,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情况。延续利用豁免管理有效期为3年。

(四)重新申请

利用单位利用工艺、设施、危险废物类别、有害或有用组分发生变化、利用数量超出豁免核定规模、不能按原利用方式定向利用等重大变化影响豁免利用的,应按首次申请程序重新申请豁免。

(五)豁免终止(取消)

1.豁免终止。利用单位自愿放弃豁免利用活动的,依法做好相关经营场所、设施污染防治,以及剩余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终止前30日内,向作出豁免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终止利用豁免有关情况说明,该部门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果及时函告相关部门。

2.豁免取消。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在豁免利用期间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因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被列为环境信用较差(C级)及以下等级企业的、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为不达标的,由作出豁免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责令企业终止其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活动,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台账和申报、转移联单、应急预案、排污许可、标志标识等制度。利用单位应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做好危险废物入厂检测,确保接收的危险废物符合定向利用要求,并定期通过所在地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上报豁免利用情况。

(二)加强帮扶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点对点”定向利用单位积极开展技术帮扶指导,推广先进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疑点、难点、痛点、堵点等问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规范化环境管理,对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建立沟通机制。京津冀生态环境部门定期通报“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联合开展跨省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四)加大信息公开。相关单位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鼓励公众通过“12345”“12369”、政府网站、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对非法收集利用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本试点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由京津冀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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