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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

浏览:638发表时间:2022-08-01 17:53

近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规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为我省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港口生态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河北是港口大省,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均在我国大港之列。去年,全省港口货物吞吐量完成12.34亿吨,位居全国第四位,港口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但与此同时,港口也是资源消耗、环境污染的‘大户’,其污染防治还存在专项法律法规有空缺、职能部门职责不清晰、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开展港口污染防治立法十分必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汉春说。


围绕港口建设污染防治、港口运营污染防治、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条例立足我省实际,作出明确规范,推动构建生态优先、预防为主、陆海统筹、港城协同、绿色发展的港口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体系。


如何形成港口污染防治合力?条例中,明确了港口属地政府污染防治责任,规定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港口污染防治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等,统筹解决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生态环境、港口行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为确保港口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地落实,条例对港口经营人主体责任也进行了明确。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优化生产作业流程,应用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设施设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


在条例中,专设两章分别对港口建设各环节和港口运营各方面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并对船舶和港口污染物的存储、接收、转运、处置等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


此外,条例明确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并逐步完善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值得一提的是,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太行山燕山绿化建设等10余部法规,加上此次条例的出台,已逐渐形成了涉及山水林田湖草沙海等重要生态元素的生态环保法规体系,这为我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刘汉春介绍。



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


(2022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港口建设污染防治


  第三章 港口运营污染防治


  第四章 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港口污染,推动绿色港口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港口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港口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预防为主、陆海统筹、港城协同、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港口污染防治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港口污染防治各环节的设施能力建设,统筹解决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本辖区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运营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管辖港口水域内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以上有关部门统称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优化生产作业流程,应用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设施设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


前款所称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七条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港口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生态环境、港口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开展对港口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发挥科学技术在港口污染防治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第八条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港口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港口污染防治。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港口污染防治的宣传,并对港口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港口建设污染防治

第九条 港口建设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港口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统筹规划建设港口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港区建设应当同步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优化污染治理模式,推进生产生活污水、雨污水净化处理后循环利用。


第十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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