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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浏览:527发表时间:2022-08-15 10:06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2002 1 9 日国务院第 52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 1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344 号公布,自 2002 3 15 日起施行;根据 2011 2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 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 3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重新公布,自 2011 12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3 12 4 日国务院第 32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 12 7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5 号公布,自 2013 12 7 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相关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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