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GB18599-2020
发布日期:2020-11-26
实施日期:2021-07-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等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1年,本次为首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改标准名称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明确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定义;
明确了第I类及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定义;
细化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要求;
增加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回填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完善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运行期,封场及后期管理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增加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土地复垦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大气、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废止。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等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现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的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的污染控制及环境管理。
针对特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发布的专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其贮存、填埋过程执行专用环境保护标准。
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不适用本标准,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