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原始记录等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部分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2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
内容如下:
——增加了附录 A,明确了地表水总磷监测现场前处理方法;
——增加了附录 B,给出了采样现场记录要求;
——删除了流域监测;
——修改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中地表水内容的相关表述;
——完善了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涉及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部分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4 月 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原始记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江河、湖泊、水库和渠道等地表水的水环境质量手工监测。
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