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加油站在卸油、储存、加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加油站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7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适用范围为汽油(包括含醇汽油);
——增加了加油站对油气回收系统检查维护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指标监测的要求;
——增加了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油气泄漏浓度的限值要求;
——增加了加油站企业边界油气浓度限值要求;
——增加了卸油油气排放控制操作规程;
——增加了加油油气排放控制与车载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兼容的要求;
——增加了附录 B 中对非联通埋地油罐密闭性检测要求;
——增加了附录 C 中对一个真空泵带多条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的要求;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 E 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修改了油气回收系统技术评估的具体要求;
——修改了在线监测系统预报预警条件,删除了通过数据能够分析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油气回收管线的液阻的要求;
——修改了油气处理装置停止运行的压力感应建议值;
——修改了原标准附录 E 在线监测系统压力和气液比校核方法,变更为附录 F;
——删除了附录 D 中对油气处理装置排放浓度检测应在环境温度不低于 20℃进行的要求。
本标准是对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D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E~附录 G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编制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2 月 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