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 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 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
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估。
本标准规定了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验收的基本条件和指标值。根据生态工业的特征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关键环节,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由经济发展、物质减量与循环、污染控制和园区管理四部分组成,并进一步细分为 26 个指标。修订过程中,根据生态工业园区目前的发展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在《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4—2006)的基础上,增加了基本条件 4 项,具体指标5 项,调整了部分指标值。随着生态工业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本标准将适时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4—2006)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提出。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9 年 6 月 2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9 年 6 月 23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解释。
本标准适用于综合类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估。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类工业园区。
相关文件: